關于印發《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(試行)》的通知
粵金監規〔2020〕1號
廣州、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,各地級市金融工作局:
《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》已經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局辦公會議審議通過,并經省司法廳審核,現予印發,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省地方金融監管局
2020年11月18日
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(試行)
第一條 為了規范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,確保依法行政,維護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《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》等法律、法規和規章規定,結合我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行政執法實際,制定本規則。
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查處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有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的法律、法規和規章的案件。
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,是指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在法律、法規、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限范圍內,對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地方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,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、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權限。
第四條 實施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行政處罰,必須遵循公正、公平、公開,過罰相當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,遵循法定程序,依法維護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,確保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合法性、合理性。
第五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,必須以事實為依據,以法律為準繩,與違法行為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、社會危害程度相當,與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。
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,對事實、性質、情節、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違法行為,所適用的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。
第六條 實施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行政處罰,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和主觀過錯因素等,區分為不予處罰、減輕處罰、從輕處罰、一般處罰、從重處罰。
第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法不予處罰:
?。ㄒ唬┓梢幎ú挥杼幜P的主體;
?。ǘ┻`法行為輕微并已及時糾正,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;
?。ㄈ┻`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,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;
?。ㄋ模┓?、法規、規章規定不予處罰的其他情形。
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:
?。ㄒ唬┲鲃酉蛘邷p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;
?。ǘ┦芩嗣{迫有違法行為的;
?。ㄈ┡浜鲜〉胤浇鹑诒O督管理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;
?。ㄋ模┓?、法規、規章規定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。
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依法從重處罰:
?。ㄒ唬_亂公共秩序,妨害公共安全,侵犯人身權利、財產權利,妨害金融管理秩序,情節嚴重,尚未構成犯罪的;
?。ǘ┙浭〉胤浇鹑诒O督管理局責令停止、責令糾正違法行為后,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;
?。ㄈ╇[匿、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;
?。ㄋ模┕餐`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、脅迫、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;
?。ㄎ澹┮荒陜葘嵤├塾?次及以上違法行為的;
?。εe報人、證人打擊報復的;
?。ㄆ撸┓恋K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;
?。ò耍┓?、法規、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。
第十條 當事人違法行為不具有從重、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也不具有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,在法定處罰幅度中依法給予一般處罰。
第十一條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同時具有從重、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形的,應當結合案情綜合裁量。
第十二條 一般處罰、從輕處罰、從重處罰的罰款幅度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計算:
一般處罰:[Y+(X-Y)×30%]以上,[Y+(X-Y)×70%]以下,以上、以下均含本數;
從輕處罰:[Y+(X-Y)×30%]以下至法定最低罰款金額,以下不含本數;
從重處罰:[Y+(X-Y)×70%]以上至法定最高處罰金額,以上不含本數。
X為法定最高處罰金額,Y為法定最低處罰金額,沒有最低處罰金額時,Y值為零。
第十三條 具有本規則第九條規定的兩項以上(含兩項)從重處罰情形的,應當按罰款數額上限頂格處罰。
第十四條 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應當收集可能影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證據,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、申辯意見進行核實。
第十五條 案件調查終結報告、行政處罰告知書、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理由和依據。
第十六條 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應當通過行政執法監督檢查、行政執法評議考核、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方式,對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進行監督。
第十七條 本規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3年。